沈阳公交试水工资集体协商制 陶文忠:具标本推广意义
2012年06月28日18:29
来源:中国广播网
导语:辽宁沈阳诞生全国第一份市级公交行业工资集体合同。6月28日17点,经济之声评论:工资集体合同有利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中广网北京6月2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在我国的《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明确提出了建立工资协商制度的必要性,而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常常"落空"。可辽宁省沈阳市公交行业的职工把这个制度落到了实处,沈阳市公交行业劳资双方代表今天正式签订了全国第一份"市级公交行业工资集体合同"。
沈阳市公交行业签订的这份工资集体合同是全国第一份,具有先行"试水"的意义。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关系研究中心主任陶文忠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沈阳的初次试水作出评论。
人社部在2000年10月份通过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这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这么多年来国家一直在倡导工资协商制度,但都没有落实到实处。今天沈阳市公交行业的职工第一次把这个制度用签订合同的形式落实了。陶文忠表示,如果用一百分来作为满分的话,他要给沈阳首份工资协商合同打80分以上。
陶文忠:沈阳公交系统这份合同在全国内公交系统来说算第一个,但是全国的工资集体协商特别是这种行业的系统的工资集体协商这些年来已经开展的比较多。它对公交行业的积极意义是非常明显的,要打分的话,我觉得这个合同可以打到80分以上。
公交行有着民营的特点,这个合同至少在公交行业来说具有标本意义和一定的推广价值。首先从大环境上来说,集体协商成为劳动关系协调的一种主要手段,尤其是提高劳动者待遇和劳动者权益的认识已经在全社会形成,自上而下已经经过了多年的努力,所以大环境有利于制度的建立。
另外一方面,具体到沈阳公交的行业状况来看,劳动问题比较突出,劳动关系双方也都有这方面明确的需求,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它既有普遍,在整个行业里面一个推广的意义,而且我们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工人这种权利意识,尤其是通过集体协商来改善自身权益,这样的一种市场意识已经逐步的形成,因此它具有相当深远的标准意义。
之所以签订这份合同,是因为沈阳市公交系统长久以来存在的问题已经达到了比较突出的状态,集中体现在公交系统的职工工资收入过低,超时劳动严重,福利待遇不到位,休息休假没有保证等方面。
据记者调查,目前沈阳市公交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948元,这个工资的数额只是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的55.8%和60.6%,差距非常大。另外还存在严重劳动超时的现象,驾驶员每天工作一般都是10个小时以上,一个车队的驾驶员每个月平均工作是214.33个小时,相当于26.79天。整个行业的公交系统的职工基本没有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年假。
由于长时间的超负荷劳动,公交职工患各种疾病非常常见的,这些问题造成了沈阳市公交系统的员工意志消沉,流失特别严重,而且服务质量大幅下降,造成了很多沈阳市民的不满。
这份合同所体现出来的内容对保护职工权益做了详细的规定。合同中规定,公交行业各企业的驾驶员、车辆修理工、调度员、管理人员,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15%,另外后勤及其他辅助岗位的职工年度工资增长不低于10%,主要的工种岗位最低工资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分别上调了45.6%、36.4%和31.8%。
与此同时,合同中约定了企业以规定的行业岗位最低工资标准为底线,参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另外还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逐步形成职工工资增长的这种正常机制。今后公交系统的职工在沈阳市范围内可以享受到常态和健康的收入增长机制。(记者郭威)
作者: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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