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球时报》英文版的一篇题为《Brit Beaten After Alleged Sex Attack》被网友吵得沸沸扬扬,惹来骂声不断。这篇发表于5月11日的文章描述老外在北京当街强奸中国女孩后,有律师指出,该外国人所受刑法仅为“扣留15天,罚款500元。”
有网友怒斥量刑之少,行为早已不是“强奸少女”而是“强奸法律”。
翻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刘文义(音译)律师表示,这个男人将会面临15天的拘留,因为警方控告他猥琐而非更严重的强奸罪名。“他之后可能被驱逐出境。”刘说。
相关背景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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