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七成涉社保纠纷 五类突出违法行为
2012年06月29日15:59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6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我国《社会保险法》已经施行一年了,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发布的调研结果显示,去年受理的4176件劳动争议案件中,70%左右的案件都会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诉求,而用工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漠视女职工特殊权益、以“农民”身份设置障碍、滥用劳务派遣、以合同形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等违法行为格外突出,希望社会广泛关注。
实际服务的是A公司,签合同的是B公司,上社保的是C公司,很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之后,才发现用人单位设计复杂劳动关系的目的,就是规避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义务。刘女士就是这样:
刘女士:我姓刘,叫刘爱书,入职四道口水产公司是2001年的时候,2008年跟我签订一个合同是万泉兴业销售中心的劳动合同,也没上养老险,什么险也没有,从2010年1月的时候给上养老险了,但却又是另一家公司,叫万泉兴盛。
除了让劳动者搞不清谁在给自己交保险,还有用人单位直接以合同形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郑先生2011年4月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郑先生服从岗位调动,保险自上,公司每月打卡480元。后郑某起诉,主张商贸公司支付社保费用,法院支持了他的主张。北京一中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法官何锐
何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缴费义务,强迫劳动者签订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意书,有的用人单位还在工资构成中加上“社保补助”一项,以给其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但实际上,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妄图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剥夺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是违法的。
法官同时提醒劳动者,千万不要贪图眼前利益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现金形式的社会保险补助。因为社会保险制度是在国家主导下建立的一个完整体系,能够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相关待遇,而且这些待遇都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提高,而所谓的社保补助,是远不能抵御这些风险的。
何锐:如果用人单位企图以合同形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相关社会保险机构反映,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已经自行缴纳社保费用的,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当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缴费。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发现社会保险领域的争议涵盖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而且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
据统计,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超过1.4亿,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超过7000万。而劳务派遣被滥用的趋势也反映到了劳动争议诉讼中。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王芳律师:
王芳:他在一个单位实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已经工作了很多年,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被单位强迫欺骗,与一家派遣公司签了合同,就此就认定你是派遣公司的人,和我这个单位再没有任何联系。
针对这种“逆向派遣”,法官指出,用工单位应当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否则将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除了逆向派遣,异地派遣日益风行,由此带来的异地参保,不仅存在同工不同待遇的问题,在工伤保险领域,还会面临工伤救治、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索赔等程序方面的问题。法院希望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关注,同时提醒劳动者要格外谨慎。
何锐:我们提醒劳动者,在入职之前要明确用工形式,了解劳务派遣的法律意义,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
作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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