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放烟花炸伤眼男子告新郎 判新郎承担70%责任
天津北方网讯:
本市一名男子举行婚礼时,他的朋友帮忙燃放烟花,眼睛却被炸伤。日前,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受伤男子和新郎在法律上构成帮工关系,因此新郎应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伤者各项损失9.8万余元。
案情回放 放烟花眼被炸伤 男子索赔
古某和尹某是朋友关系。去年5月,古某举行婚礼,婚庆事项由杜某为其操办。新娘接来后,尹某帮忙为庆典燃放烟花。不想这时,烟花突然炸开,将他的右眼炸伤。
事发后,尹某被送到附近医院治疗。住院十余天后,他才出院。期间古某给了他1.5万元治疗费。后来,尹某又先后两次到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1万余元。由于尹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其中附加无忧医疗险1万元,故保险公司赔付了他9970余元。由于赔偿问题未能解决,尹某将古某和杜某告上法庭。他在庭审中表示,他的伤情已被鉴定为9级伤残。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5万元。
古某表示,他只是邀请尹某参加自己的婚礼而已,并没让他去燃放烟花,也不知道他去燃放。古某说,尹某受伤后,他才知道出了这样的事,并且给了尹某补偿。另外,炸伤尹某的烟花是杜某所在的婚庆公司提供的,所以应由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再有,尹某在燃放烟花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同意尹某的诉讼请求。杜某辩称,他与尹某没有任何关系,当时烟花并没有直接交给尹某,而是给的古某。他并不知道尹某当时去燃放烟花。如果烟花有质量问题,尹某可以去找生产商。杜某表示,古某与婚庆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他本人完全是个人帮忙的行为,也未收取古某婚礼费用。而且尹某燃放烟花受伤,尹某本人也有过失,所以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双方属帮工关系 理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与古某系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尹某应古某邀请参加其婚礼,并在婚礼过程中负责烟花燃放工作。在此过程中,古某没有明确拒绝尹某负责点燃烟花的行为,古某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尹某提出的“要求古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燃放过程中对该危险性预见不足,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故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减轻古某的赔偿责任。酌定尹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古某承担70%的责任。古某已经给付尹某的1.5万元应从赔偿数额中扣除。另外,本案中,被告杜某在婚礼中提供了烟花,但尹某无证据证明,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与杜某提供烟花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尹某要求杜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杜某亦未提供其向尹某提供的烟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故待被告古某赔偿尹某损失后,可向杜某或烟花生产厂家另行追偿。
一审宣判后,古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何时做出终审判决,还要看法院的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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