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江苏丰县“12.12”校车交通事故案,在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洪旭有期徒刑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旭,男,31岁,农民,初中文化程度。2011年12月12日17时30分左右,洪旭驾驶苏CR1836号大型客车,接送首羡镇中心小学回家的学生,沿丰县首羡镇张后屯村南300米处的村道由南向北行驶。在避让一辆人力三轮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客车翻入道路西侧水沟内,导致车上15名学生死亡,8名学生受伤。被告人洪旭参与抢救学生后离开现场,于当日晚上8时许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1年1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洪旭被警方刑拘。案发后,因被告人洪旭无赔偿能力,丰县人民政府已和死亡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了代偿救助协议,赔偿每名死亡学生502612.5元。
今年1月12日,此案被移送起诉。昨天的庭审中,洪旭承认他持有的是B2类机动车驾驶证,而肇事车辆苏CR1836号大型客车按规定应持A1证件才能驾驶,存在准驾车型不符的问题。“当时没有意识到可能造成的后果,现在追悔莫及。”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辩护人则以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进行辩护。被告人洪旭在庭审中一直低着头,并多次痛哭。在最后陈述阶段,洪旭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和愧疚:“我有罪,我认罪,我对不起那些学生,对不起学生们的家长,我愿意用我的命去换回他们的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国家整治校车交通安全期间,无证驾驶大客车接送小学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5人死亡,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洪旭虽积极抢救伤者,并有投案自首情节,但此案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被告人未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赔偿,因此不足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后果,遂作出以上判决。
判决后,被告人洪旭表示认罪服判。现代快报记者 邢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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