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我省社会管理创新的举措频频。继此前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社会组织可直接申请登记,前日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昨日省民政厅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两份文件。
这些改革举措标志着广东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迎来一系列变化,无疑将推动政府下放的职能尽快被社会组织承接,更好地规范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行业协会引入竞争机制,突破“一业一会”限制,允许跨区域组建、合并组建和分拆组建,同时要接受严格的监管。省民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出台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体制机制改革的措施。
去行政化
机关人员不得兼职行业协会
据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改革坚持公益性、民间性和市场化、自治化的原则,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改革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去单一化”的发展方向,按照“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的“五自四无”原则,加强能力建设和规范管理。
按照“五自四无”的要求,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要与行业协会彻底分离;无偿占有、平调、借用行业协会资产的,必须予以返还。行业协会财务必须单独建账,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必须分离;不得无偿使用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
在登记程序方面进一步简化,成立行业协会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将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和正式成立合并为直接申请成立登记,并将审批时限由原来的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
去垄断化
允许“一业多会”
新的政策引入竞争机制,突破“一业一会”的限制,允许同行业申请成立登记同类型的行业协会,并在名称上予以明确区分。同时,放宽设立标准,打破行业协会现行设立标准的限制,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
今后,行业协会可以跨区域组建、合并组建和分拆组建。在下一层行政区域中拥有50%以上同类型行业协会,可成立以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等区域命名的跨区域协作性行业协会。允许业务范围相近或相似的行业协会实行同类合并;允许同类型、同行业、同领域的行业协会组建联合协会。允许行业覆盖面广的现有行业协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小类标准分拆,或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分拆。
此次改革还扩大会员范围,允许吸纳与本地商务合作紧密的外省区市在本地的同业经济组织作为会员;允许吸纳港、澳、台人士在我省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企业)为会员;允许行业协会吸纳持有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为会员。
加强监管
健全查处退出机制
《意见》强调,行业协会要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利用制订行业规则等方式实行行业性垄断,形成非法价格同盟,设置市场障碍;以会企合一的形式举办与同行业竞争的经营实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开展各种以收费为前提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等。
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我省将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评估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到2015年,完成对全省行业协会的全面评估。此外,我省将健全行业协会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1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累计3年未年检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3年年检基本合格的,以及连续两次等级评估为1A等情况之一的行业协会,实行有序退出。
《意见》提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明确部门职能转移事项和购买服务,采取竞争性方式将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微观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能转移委托给具备资质和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以契约方式受托承担政府转移的公共职能,以对价关系提供可由行业协会承接的公共产品。
《意见》还提出,政府出台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法规应吸纳相关行业协会参与调研,必须征询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并由行业协会参与推动落实,反馈政策施行效果。建立各级政府负责同志定期听取行业协会意见制度。
3A以上社会组织优先接“政府订单”
社会组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明年7月起未列入目录不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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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近日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具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等条件且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优先列入上述目录。
承接服务须具备一定资质
《意见》规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分为必要条件和优先条件。
据了解,必要条件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3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格;因故未能参加等级评估或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好;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条件。
优先条件包括:评估等级在3A以上;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曾多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部、省、市等荣誉;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
目录每年确定并分批公布
《意见》规定,按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凡符合资质条件且自愿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每年10月向登记地民政部门上报申请材料。
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每年确定一次,分批次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官方网站上公布。社会组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将被取消资质;每批次公布新增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单,同时公布因未年检、年检不合格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名单。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方可重新申请。
据了解,社会组织在登记地(即省、市、县、区)范围内,可承接登记地及登记地辖区各级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异地商会可承接原籍地区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
《意见》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选择承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应从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中优先选取。从2013年7月1日起,未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的社会组织,不能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南方日报记者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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