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轿车与挖掘机发生碰撞 先抗诉后调解平息讼争
2012年07月06日15: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6日电 近日,安徽省桐城市检察院通过先抗诉后调解,平息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充分发挥了民行检察职能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
2010年7月6日晚,冯某某驾驶小轿车返家途中,与张某某操作的占道停放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履带式挖掘机发生碰撞,致原告郑某和张某身体受到伤害。车主汪某某的挖掘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机动车一方或各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车主汪某某应在其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张某某和冯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汪某某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经查,本案所涉的履带式挖掘机不属于机动车辆,无需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汪某某不必承担交强险的责任。而原审判决将履带式挖掘机认定为机动车辆,并适用交强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汪某某承担责任,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经安徽省桐城市检察院提请,安庆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经再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并判决原审被告冯某某赔偿原审原告郑某某、张某某经济损失。
据悉,本案在再审期间,冯某某因家人患病花光了家中的积蓄且已债台高筑,已无力履行再审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为了维护受害人郑某某的民事权益,且不影响其康复治疗,承办检察官认真做起了调解工作并主动将前期垫付的医疗费自愿捐助给郑某某。至此,该案通过先抗诉后调解而平息讼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涉险民事赔偿案件,其影响不仅仅在于检察机关找准了抗点,并得到了改判,作为一件比较成功的抗诉案件,本案所彰显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威严和权威,更多的可能是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检察官没有就案论案,没有过于功利性单纯去追求改判的结果,而是将化解矛盾和做好群众工作贯彻始终,本案的社会效果远比法律效果影响深远,这就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检察官已将她融入到每个案件的处理中。(方胜 徐进峰)
作者:方胜 徐进峰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