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妻通融 收贿赂被判三年
羊城晚报东莞讯 记者常思雯、通讯员廖蔚报道:为了帮助一家公司快速通过手续,老公田某让任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东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科长的妻子,在给项目检查时给予关照,从中受贿23万元。昨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田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没收赃款,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5万元。据了解,该案为东莞宣判的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
2009年1月12日,林某和陈某森(两人均另作处理)出资成立浙一水东莞分公司,该公司需要在东莞市住建局市场科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取得信用管理手册后,方可承揽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两人找到田某,希望他能动用妻子的影响力,帮助他们快速顺利取得信用其管理手册。林、陈两人承诺事后会给好处费,田某同意。
不久,东莞市住建局市场科派了检查组到浙一水东莞分公司办公场所检查,检查组认为办公条件简陋,不符合标准。在场的田某立即致电妻子,田的妻子便让检查组回去开会。1小时后,田的妻子又派另一组人员前去检查,田某主动上前打招呼,示意给予关照,检查顺利通过。
事后,林某、陈某森按照约定,送了浙一水东莞分公司三分之一干股给田某。两个月后,田某要求退股,林、陈两人便给他账户里打了23万元。
2011年9月20日,田某主动到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回全部赃款。
昨天宣判时,田某沮丧地出现在法庭上,当他看到有记者参加庭审,立即用手掩住脸部。在田某听到法院一审判处他三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罚金后,表示要上诉。
田某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田上诉的原因可能是认为量刑过重,“他有投案自首情节,而且全部退还赃款,不应该判3年有期徒刑这么重”。
名词解释
利用影响力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一罪名是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的一项新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常思雯、廖蔚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