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一男子因酒后打人3拳致他人重伤,赔了31.5万元不说,还换来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
2011年9月2日23时许,东胜区个体工商户寇某醉酒后,误以为在邻桌吃饭的玉某在辱骂他,便对着玉某的左眼部连击3拳,玉某与他进行理论,没想到寇某对着玉某又是一顿拳打脚踢。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嫌疑人寇某带回调查。经鉴定,受害人玉某左眼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寇某赔偿了玉某经济损失共计31.5万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玉某的谅解。
日前,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认为被告人寇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介于被告人寇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介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寇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记者 范亚康 通讯员 贾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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