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首例交通事故赔偿同命同价 家属多领26万元
金报讯(通讯员 珊海 记者 郑振国 实习生 梁倩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后,交通事故中因户籍鸿沟“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成为历史。
前天,江北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判处一起车祸肇事赔偿案。死者农村户籍男子获赔各项损失总计67万元。按以往,受农村户口的限制,他只能获赔40多万元。据悉,这也是侵权责任法自实施以来宁波市首例“同命同价”案。
一起连环车祸
2011年11月11日5点多,王某驾驶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途经G15(沈海)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时,追尾碰撞由赵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
结果,轻型厢式货车又与江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发生尾随相撞。江某的车再与另一辆车,黄某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尾随相撞。事故造成轻型厢式货车上驾驶员赵某及乘客张某死亡。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江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张某无责任。
事发后,死者赵某与张某家属均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由于张某与赵某二人户籍均为农村户口,因此,被告提出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告别同命不同价
但死者家属提出,张某虽然户口本上为农业居民户,但他在上海居住多年,收入来源属于非农业收入。
最终经调查,张某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城区,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法院支持家属主张符合法律规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为此,赵某虽为农村居民户,但被告也应该以同张某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赔偿赵某家属。最终,法院判处赵某一案的被告在责任范围内共需赔偿赵某家属共计67万余元。如果按照之前的法律依据,赵某只能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金将少近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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