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昨起施行
想当城管需参加全市统一公开考试
本报讯 记者 瞿艳花 通讯员 刘维光 昨天,《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条例》确立了城管执法权限范围,规范了城管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明确实行城管执法人员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择优录取。 《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要实行对城管执法人员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城管执法人员要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同时,《条例》还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查交流、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促进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
《条例》还明确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法时,必须着统一识别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注重教育引导,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要告知当事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听证和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时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强化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城管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执法有关事项,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定期组织社会评议,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促进本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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