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6日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作为小股东诉香江控股(60016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小股东的代理律师,他近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证据交换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该案将于2012年8月21日上午九点半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8月22日上午九点半开庭。
诉讼时效不足四个月
刘国华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披露了香江控股虚假陈述的行为,故2010年11月11日可确定为香江控股虚假陈述赔偿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因此,投资者只要在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11月11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在2010年11月11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条件。他提醒投资者,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提起诉讼,目前仅有不足四个月的时间。
股民赶搭维权末班车
同时,记者也了解到,在起诉获得受理后,引发了香江控股投资者的广泛关注。现已有数十位投资者与刘国华律师取得联系,表示要参加此次诉讼。“诉讼时效仅余最后百来日,多人赶搭维权末班车,部分投资者起诉材料已经准备好,近期将会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刘国华律师告诉记者。(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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