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承诺放弃国家赔偿 获判无罪
湖南双峰商人谢益元做梦都没有想到,他在一次不应从上海市闵行区工商部门的招呼后,对方竟叫来强势部门将他控制,并轻易拍卖他价值数百万元的财物。经过八年时间的奔波,法院终于判他无罪。正当谢益元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时,却被认为是不讲“诚信” 而拒绝赔偿,因为之前他答应法院“自愿放弃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才获得无罪判决。今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进行再审。
犟老头身陷囹圄
现年71岁的谢益元是湖南省双峰县人。
二十多年前,他在上海朋友的引导下,带着2000块钱和200公斤精心加工过的钛白粉闯荡上海。经过近十年的拼搏,谢益元不仅在上海稳住根基,而生产出的钛白粉因质量好在全国也享有声誉。
看到谢益元的公司发展之迅速,闵行区工商部门便派人登门拜访,要求他将公司注册地变更到该地区。但谢益元却对刚来上海就一直关心和支持他的长宁区工商部门很是感激,便多次拒绝闵行区工商人员的要求。
谢益元这火暴脾气令工商部门个别人员十分难堪。有一天,工商执法人员终于发现江沪公司存在了“问题”,谢益元生产的钛白粉商标与日本一家同类企业的商标“看起来有些相似”。
1998年4月27日,闵行工商部门大批执法人员包围了江沪公司的生产加工场地,查封了974吨各种化工原料,其理由是“这里产品仿冒日本产品”。
2000年1月16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江沪公司和谢益元假冒商标罪成立,江沪公司被判罚148万多元,谢益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
“交易”后被判无罪
谢益元被关押296天后获得自由。之后,他一面苦苦地支撑那个即将面临倒闭的公司,一面委托代理律师继续上诉。
2000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闵行区法院的行政判决,同时撤销闵行工商分局对江沪公司的行政处罚。按照常理,区法院的判决和工商部门的处罚已经被撤销,就足以证明公司及谢益元没有假冒商标,诡异的是闵行法院一直不同意撤销对谢益元的刑事判决。
直到2008年4月初,闵行区法院托代理人放话,“只要江沪公司和谢益元答应放弃国家赔偿,就判决无罪。”
4月23日,曾经傲气十足的谢益元终于不顾颜面,请人写了一份类似承诺的《书面表态》:“闵行区人民法院:如果贵院再审裁决撤销之前的刑事判决、宣告我无罪并退还执行到位的全部罚没款项的话,我公司及谢益元本人自愿放弃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不再主张罚没款项的利息损失,今后也不会就本案再向贵院提出任何法律或者经济上的要求。”
不久,闵行区法院果然“信守诺言”下达判决:撤销本院(1999)闵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宣告上海江沪实业有限公司无罪、被告人谢益元无罪。
说法
一纸《书面表态》能不能成为法院拒绝支付国家赔偿的理由?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刚志解释,《国家赔偿法》属于公法,“公法是国家强制性的,强调权利法定原则,公民个人放弃权利是无效行为,也就是说,谢益元申请国家赔偿时,之前的书面表态不具有法律效力。”(据当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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