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态进展
金陵台拆迁事件在羊城晚报的持续关注下,业主和开发商曾一度有望达成共识。然而,近日双方又起冲突17日下午,开发商派遣几名施工人员对金陵台10号部分楼层强行开拆,业主制止无效后,报警求助。面对记者的采访,双方各执一词,而拆迁补偿意见不合、房屋产权纠纷仍然是本次强拆的导火索……
文/羊城晚报记者 何伟杰
图/羊城晚报记者 姚思东
回放 僵局是如何形成的
从5月起,越秀区金陵台地块传出四座民国建筑被拆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最终在本报等多家媒体的介入下,有关部门批复暂缓拆除。随后,开发商翠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又与金陵台10号另外一名业主周振东发生拆迁纠纷。事情源于开发商派遣施工队在金陵台10号旁边12号无人居住的老楼外架设棚架意欲开拆。由于10号与12号房屋相连。10号业主担心拆迁行动会影响自家房屋安全,并怀疑此举是开发商对自家的逼迁行为,故剧烈反对。
但开发商表示,只是对12号进行围蔽防止盲流进入,并不是像业主所说的清拆,更不存在“逼迁”。10号业主周振东与开发商一直因房屋产权问题而纠纷不断,在本报记者的介入下,双方曾就补偿问题一度有望达成共识。
强拆 三名大汉抡锤就砸
让周振东意想不到的是,开发商在拆完12号老楼后,开始把目光转向自家物业。
7月17日下午2时许,周振东与侄子吴先生正在二楼闲聊,突然听到楼上响起一阵锤声。吴先生上去一看,发现三个人正拿着铁锤要把三楼的门敲开。吴先生刚想制止,但被几名大汉推开。门砸开后,三名大汉冲进屋内到处乱砸。眼看无法阻止,周振东立刻报警。警察到来后,持续了约15分钟的打砸行为终于被制止。
昨日,记者在金陵台10号看到,三楼的厨房顶部被砸去一半,旁边一间被撬开门的屋子满地瓦砾石块,屋顶破了几个大洞,部分墙体被砸穿。一楼部分窗框被撬走,二、三楼外墙出现明显碎裂,房屋现状不容乐观。(报料人刘女士,三等奖100元)
各方声音
业主:一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周振东表示,事后开发商翠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前来强拆的施工队是他们派出的。
对于开发商此举,业主相当愤慨。周振东表示,前来拆迁的人没有佩戴任何证件,事后开发商也没有出示任何有效的法律文件来证明拆迁的合法性,业主因而断定:“开发商目的很明确,就是用武力逼迁。”周振东告诉记者,他们一家住二楼,一楼和三楼用于出租,这件事给他们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开发商属私闯民宅,我们一定会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开发商:只是在处理自己物业
对此,翠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阮先生向记者承认,施工队是他们派过去的,“我们只是在处理自己的物业,并无不妥”。
阮先生表示,金陵台10号一共有229平方米。早在上世纪90年代,周振东一家已与上一任开发商签订了一半弃产一半回迁的合同(其中1楼和3楼属弃产,2楼属回迁),并顺利拿到了58万的弃产补偿金。新一任的开发商获得金陵台地块的使用权,并承担了旧开发商拆迁遗留问题。由于1楼和3楼的弃产手续早已办妥,因此这些部分早就应该属于开发商,但业主却利用一层和三层用于出租收益,极大地损害了开发商的利益。因此,这次开发商只是对1楼和3楼进行改造,并无不妥。
律师:关键是房子物权属哪方
对于开发商的拆迁行为,广东国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清华表示,要判断开发商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关键还是要搞清楚哪方对房子享有物权。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开发商翠桦公司对涉讼房屋并不享有物权。因此,从《物权法》的角度,该房子不属于开发商的物业,因此开发商这种强拆行为肯定是不对的。
争议焦点
拆迁补偿双方难成共识
诗书路金陵台地块开发始于1996年,当时该地块的住户和广州市南方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几乎所有住户在签订协议后都顺利迁出,10号业主比较特殊,由于南方公司后续资金未到位,未能向其支付临迁费,所以周振东暂时不用搬迁。其后,南方公司无力开发,该地块烂尾。周先生因此成为了少数能留在金陵台的住户之一。随后,该地块被目前的开发商广州市翠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竞拍获得。
2010年,新接手的翠桦公司以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将周振东及其房屋共有产权人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迁出。同年12月,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2011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法院认为,翠桦公司基于竞买取得对涉讼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公告要求承担拆迁安置义务,其对涉讼房屋并不享有物权。
此后,翠桦公司曾就安置和补偿问题与业主进行洽谈,并提出回迁、货币补偿、异地置换等方式,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就此僵持。在采访过程中,翠桦公司阮先生表示:“在协商过程中,业主曾向我们提出一平方补偿20万元的方案,整套房子就得2000多万,这种天价条件根本没法谈。无奈之下我们只能采取这种行动。”
对此,记者向周振东求证,他表示,之前的协商一直委托其他亲人进行洽谈,自己也不知情。当记者向周振东打听洽谈人的联系方式时,其表示不方便透露。
何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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