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公款退休副院长获免
法院认定其挪用航天研究院45万元因案发前归还全部赃款等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本报讯(记者王巍洪雪)记者今日获悉,某航天研究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某,在任时因将单位的45万元公款借给某旅社用作经营,后其妻子又担任了该旅社的副经理,故被一中院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法院鉴于现已退休的朱某在案发前已将公款归还等情节,判朱某免予刑事处罚。
68岁的朱某退休前是中某航天研究院的党组副书记和副院长。检方指控,2002年2月,朱某利用主管该院行政部的工作便利,擅自将部门的45万元公款借给一家名叫金沟河的旅社从事经营。
后该旅社于2003年8月将钱款归还。但在借款期间,朱某的妻子被安排到了金沟河旅社工作。
朱某说,2001年底,他提议并负责将研究院北综合楼的两层地下室改建成招待所。后经过商议,该招待所以每年5万元的价格租给了金沟河旅社使用15年。
2002年3月份,金沟河旅社经理找到吴某,想借研究院三四十万元用作旅社的经营。在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的同意下,借了旅社45万元。
朱某说,事后是吴某主动邀请自己的妻子到旅社上班,他本人原本并不知情。而且朱某称,妻子在旅社虽是副经理,但开始每月只挣1000多元,几年后才涨到3000多元。
庭上受审
称借款经领导批准不该算挪用
庭上,朱某的辩护人表示,航天研究院向金沟河旅社的借款,朱某请示过院长及相关部门领导,并非个人做出的决定,且在借款前后,他也未提出过要妻子到旅社工作。“我没侵害单位的利益。”朱某坚持认为。
法院认为,研究院借给金沟河旅社的资金,虽并非以个人名义出借,但朱某个人决定出借公款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后朱某也未对其妻子到旅社工作进行制止,实际已为个人获取了利益,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但鉴于被挪用的公款朱某已在案发前归还,案发后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结合本案具体挪用公款、谋取私利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可对其免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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