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新政致"新老师"退休待遇减半?
南都讯记者张小玲调入深圳两年后养老保险待遇大变样,养老保险不仅要交钱,而且退休后待遇降一半,而老师们称调入前毫不知情。近日,刚刚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政策在深圳教育系统及卫生系统引起震动。由于此项改革于今年5月初颁布实施,却要追溯至2010年7月,要求2010年7月后调入的老师签字放弃之前的养老保险待遇。
今年6月27日,福田区某中学张老师接到学校通知要求其签字,称按2012年5月份深圳市人社局和深圳市财委共同颁布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2010年7月13日调入事业单位的老师执行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即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意味着,2010年7月13日后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缴交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也和企业退休人员一样。
而在这一政策出台之前,张老师等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是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既不用缴交养老保险,退休后也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待遇一样,由财政拨款支付。原在湖南工作20多年的张老师是高级职称,2010年张老师正式调入福田区一中学。调入后,张老师的养老保险待遇跟在职在编的老师一样。在今年6月27日,张老师接到通知要求签字,按《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执行新的养老保险政策。“两者待遇差别很大,事业单位退休按在职工资的80%-90%发放,还不需要缴交养老保险。”而按新规定,改革要追溯至2012年7月13日,不仅退休工资降低好多,还需要交养老保险,等于老师们不仅要缴养老保险,退休后待遇降了一半多。陈老师不解:改革怎么可这样追溯?
受该政策影响较大的多是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影响的老师们认为这一改革实施的对象不合法,新政策实施时间不合法和制定的程序不合法。目前,深圳老师们已经向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深圳市法制办递交申诉材料,要求按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时间重新界定。深圳市法制办及人社局也在研究此事。
三大反对意见
实施的对象不合法。老师们认为,国家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2011年3月23日)的19条规定:“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那么深圳此次的改革确定“新人”“老人”的标准,不能以调入深圳的时间为依据,而应以参加工作的时间为依据。
新政策实施时间不合法。老师们认为,《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2012年5月才公布,却要从2010年7月13日实施,《关于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新聘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更是2012年6月才颁布的。这严重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法学原理,而且与许多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符。
制定的程序不合法。老师们认为,文件与市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在制定的过程中,没有按有关要求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违反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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