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佛山讯 记者黄晓晴、通讯员黄志庆报道:25日下午,佛山中院对郑年胜腐败案作出一审判决: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原党工委书记郑年胜挪用公司资金1亿元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10万元(其中250万元属于犯罪未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判处郑年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5月21日,佛山检察机关是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对郑年胜提起公诉。在一审判决中,检察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被法院纠正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而挪用资金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
“我没有挪用资金”,“他(郑某茂)要投资旅游公司,不想用自己和妻子的名义,所以才把钱给我”,“当时在南庄,他们说把东西认了,签了名就可以走了”。听完法官宣判,被问到是否有意见时,郑年胜一如庭审时,否认所有认定的罪名(详见羊城晚报5月22日A10版报道)。在郑年胜的意见尚未阐述完毕时,法官打断了他,建议他书写书面上诉意见,提交到二审法院。是否上诉,郑年胜的辩护人当场并未透露。
黄晓晴、黄志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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