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雇佣童工受罚反告人保局 要求进行骨龄鉴定
2012年08月01日22: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温州8月1日电(见习记者赵小燕 通讯员 纪承伟 刘平原)浙江乐清某电气有限公司雇用一名未满16周岁的女童,被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2010年2月,乐清市北白象的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招录了一名安徽籍女工李某,双方约定用工时间为18个月。
2011年8月15日,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对该公司进行日常劳动用工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1996年5月2日出生,招用时未满16周岁。社保局认为该公司招用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该公司不服,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时要求对李某进行骨龄鉴定。2012年2月17日,乐清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申请对李某骨龄鉴定不予准许。该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该公司称,在招用李某时,她向公司声称自己已经满16周岁,由于其父母结婚较早,没有到法定年龄便生育了她,故在登记户口时虚报其年龄,致使其身份证年龄小于实际年龄。所以,公司申请法院要求对李某进行骨龄鉴定,以骨龄确定李某的真实年龄。
法院认为,该公司录用李某时,李某已经提供了身份证,该公司未经认真核实,录用李某违反法律规定。身份证属于法定证件,该公司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李某真实年龄与身份证所确定的出生年月发生冲突,对李某进行骨龄鉴定的申请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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