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坊村祖祖辈辈靠山吃山,漫山的植被是他们的“命根”。一纸合同,却让1.4万亩集体山林换了主人。
村民余必如认为,这是一份不合法的合同。“集体山林承包前,要进行资产评估和结果公示。但村里从没公开过,不少村民在合同签订半年后才知道这事。”余必如说。
而且,当村民要求查看《合同》时,遭到村委会的推诿和拒绝。可当湖北省林业厅工作人员来村里核查情况时,村委会却“神奇”地拿出了合同。当时,一位村民以看合同为由,复印了一份。
这份复印件的内容,与记者在英山县林业局看到的《合同》内容一致,上面盖有营坊村村委会公章,并附有村支书余建中、同创公司法人代表金刚、公司生产经理纪卫东的签名。
《合同》显示,当时双方只规定了承包期限、面积、金额、经营范围等几项简单内容,对村民最关心的承包金额是如何界定的、每年合法采伐的面积,以及采伐后植树还林任务,均未作出明示。
然而,按余建中的说法,这份合同得到了“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合同称: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镇政府批准后,决定将本村经营的山地、林地采取对外发包经营的形式经营。
不过,余建中向记者出示的“会议记录”显示,那次会议的核心是“澄清一个承包与拍卖的概念”,并没有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更没有提到承包价格、年限等核心问题。余建中也不能出示村民在《关于营坊村林业“承包经营”决议》上的签字原件。
余建中解释,合同是村里开代表会通过的,“村两委和代表知道就行”,并且干脆说“没有评估”。
对于“山林出租过于廉价”的说法,余建中不以为然。他强调,这是“承包”,不是“拍卖”。
他认为,与石头咀镇天堂村相比,营坊村的山林承包价格是划算的:天堂村才200万元,营坊村有206万元;而且,营坊村比天堂村晚两年承包,期间采伐了600立方杂树,价值30多万元。
但村民并不买账。因为天堂村的集体山林面积为1万亩,而营坊村达1.4万亩。按余建中的算盘,多出来的4000亩,50年的租金只有6万元,平均每亩0.3元/年。
采伐指标被增两倍
除了低廉的租金,同创公司的采伐行为也令村民担忧。按照几位村民的说法,2010年,同创公司在 “陈棚坳”林场采伐杉木2000多立方米。
若数据属实,如此采伐是否得到了英山县林业局的批准?
7月2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来到英山县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办公室采访,但被告知负责人正在出差。随后,记者辗转联系上该负责人,他表示不便接受采访,并让工作人员交给记者一份 《关于 “同创公司”毁林和违规流转集体林场等问题的核查情况汇报》(以下简称 《情况汇报》)。
《情况汇报》显示,2010年10月15日,英山县林业局批准同创公司《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规定采伐蓄积总计901.3立方米,“采伐林木蓄积误差均在允许范围内,两个小班不存在超指标采伐的问题”。
不过,村支书余建中说,“为了(支付)护林(的费用),山林承包之前,村里每年的指标是两三百方的树。”村民余国桥也证实了这一数字。
可见,山林承包给同创公司后,采伐指标上涨了两倍。这一指标是如何制定出来的?该林业局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只知道同创公司拥有林业局核发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且采伐面积合规。
除了杉木采伐的问题,村民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反映,2010年底至2011年5月,同创公司在营坊村 “万人潭”林场盗伐数十万斤杂木,卖给罗田县村民当天麻菌材。不远处的天堂村“大口”林场,也存在被同创公司盗伐的现象。
7月24日,记者来到了“观音会”林场的天麻种植区域发现,蓬松的土壤表面,已有不少天麻长出花茎。不远处,一截截废弃的木材,摞起来一米多高,绵延数十米。
记者从英山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那里得到证实,林区内确实存在在没有履行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杂木销售给农户或自行就地种植天麻的情况。
然而,在森林公安的立案通知单上,标明的却是“纪卫东涉嫌滥伐森林案”。
英山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西河派出所所长舒胜祥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纪卫东是同创公司在英山县林木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案发后,纪卫东主动承认了滥伐杂木的行为,且其目前已经不是同创公司的员工,因此公安局于2011年8月18日对其立案。
舒胜祥称,森林公安在营坊村“陈棚坳”分场“光岩”处,对已翻出的天麻菌材进行逐筒检测,认定该处被滥伐的杂树体积为71.2立方米。但是天堂村“大口”分场“蓼竹坪”处、“万人潭”分场“谭山垴”两处的菌材还埋在土里。要是把天麻全部翻出,可能会给种植户造成巨大损失,造成新的矛盾。因此要等到今年下半年收成后再检查。
《检察日报》2007年10月的文章《一立方杂木相当于多少吨》称,“通过反复测算,最终算出每立方米杂木数量应为1.156吨”。按此算法,同创盗伐的38万斤杂木约164.3立方米。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通知(第三条)规定,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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