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状告父亲 索要教育费
本报焦作讯(记者 刘华 通讯员 徐耀军)7月31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一起诉讼中索要子女上学费用的离婚案件。
原告许某现年21岁,身体健康,其父母于2003年离婚,原告由其母亲来抚养,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现原告在大学就读,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于是要求其父亲支付教育费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对接受大学以上学历教育或走上社会的成年子女并无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除外。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接受大学以上学历教育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绝大部分家长愿意给孩子支付抚养费,但这里父母履行的只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故原告许某向其父索要大学学费,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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