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被性服务”,怪谁?
7月30日晚,拿着朋友送的免费洗浴票,家住陕西咸阳的陈女士一家和朋友胡女士一家,第一次踏进洗浴广场。7月31日早,当两家人准备结账离开浴场时却被告知,陈女士13岁的儿子鹏鹏在浴场内消费了由技师提供的“性服务”,浴场要求陈女士为鹏鹏消费的198元买单。浴场凭什么向一个13岁的孩子提供性服务?在得到浴场女技师确实为鹏鹏提供过“性服务”的答复后,愤怒的陈女士当即选择了报警。
目前,警方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从警20多年,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如果调查属实,这应该是一件性质非常恶劣的事件。”咸阳市新兴路派出所一位办案民警说。
对一名年仅13岁的男孩提供“性服务”,如果不是家长事后报警,恐怕事件会不了了之。因为无论是洗浴中心还是技师,在各大城市都普遍存在,况且所谓的提供“性服务”并不仅仅局限于洗浴中心,在一些高级酒店、宾馆、休闲娱乐场所同样存在。让人诧异的是,“性服务”、“性工作者”何时成了正当职业?对未成年人提供“性服务”显然不能止于道德谴责,更应该从法律层面严厉打击。
未成年人大多处于性意识朦胧时期,大多对性充满好奇心理,一旦在异性的挑逗下,难免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进而与异性发生性关系。很显然,洗浴中心的女技师就是看中了这一点,对13岁的男孩进行诱惑,使其初尝“禁果”。按照男孩的供述,女技师在明知自己13岁的前提下提供“性服务”,可见这样的服务不过是洗浴中心的收费项目之一,在女技师眼里,为男性提供“性服务”获取金钱上的回报,显然已经再正常不过。由此也可以看出,所谓的女技师不过是打着技师的幌子,实际上却是赤裸裸的“性工作者”,说穿了就是卖淫女,在我国的法律条文里,嫖娼、卖淫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洗浴中心提供”性服务“,当地公安机关是否知情,恐怕需另当别论。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每年的“艾滋病日”各地都在娱乐场所向“性工作者”宣传防艾知识,甚至一些城市还组织“小姐宣誓用安全套”等活动,原本应该受到打击的卖淫等行为,却披着“合法”的外衣。这些都在拷问着各地的执法部门,如果严格执法,“性工作者”又怎能合法存在?如此看来,如果监管到位,向未成年人提供“性服务”完全可以避免,执法部门的纵容是否也该为此担责?
此外,按照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解释,与14周岁以下未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愿意都属于强奸,犯强奸罪的,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条款仅仅局限于女性,对13岁男孩提供“性服务”显然也属于“被强奸”,然而法律的缺位却让惩处变得于法无据。从这个角度说,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只有及时补充、修改,让法律制度更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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