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一国税分局原副局长获刑六年
日前,凤阳县国税局大庙分局原副局长范某因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被明光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8年至2011年,范某任凤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执行股股长和凤阳县国家税务局大庙分局副局长期间,在收受凤阳县两矿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贿赂后,徇私舞弊,发现上述两企业存在税款申报异常情况,未予上报清查征缴,造成两企业合计少缴税款650744元。在此期间,范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辖区内企业、经营户等贿送的现金及购物卡计740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案发后,范某已将全部受贿款退还行贿人。
范某在被调查期间,检举他人涉嫌徇私舞弊少征税款及收受贿赂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卞广庆 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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