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通知要求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
近年来,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特别是导致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2011年7月26日,一名出租车驾驶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北京南四环肇事,造成21辆机动车剐蹭。2012年4月22日,一名大客车驾驶人吸食毒品后驾驶营运客车,在江苏省常合高速公路苏州段行驶过程中产生幻觉,车辆冲过中央护栏,与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导致14人死亡,20人受伤。
为严厉打击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近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和严管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加大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开展吸毒驾驶人排查 严格驾驶证申领审查
《通知》明确了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公安机关要对本省(区、市)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对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当事人要在30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当事人未主动申请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通知》规定,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环节,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比对已登记的吸毒人员信息,对申请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核发驾驶证。同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或者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时,严格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要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严格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对在路面检查中发现有明显吸毒特征、表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测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对经检测确认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公安机关将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属于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将按规定对驾驶人进行检测。对经检测被认定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罚处理,对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严格校车、客货运等重点驾驶人监管
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等重点驾驶人其安全驾驶行为将直接影响到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容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有吸毒行为记录的驾驶人不得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为进一步严格校车等重点驾驶人准入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有吸毒行为记录的驾驶人,不予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同时,要全面清理校车驾驶人,认真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还应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现有的客货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清理,对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取消其营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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