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事发遭村民追赶 高二女生跳河逃跑溺水亡命
偷车事发遭围堵高二女生跳河亡
少女家人向村民索赔11万元,但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18岁的广西少女小花(化名)因与几名偷车的男青年一起,被村民发现后追赶,慌不择路跳河,溺水死亡。小花的父母认为女儿的死亡是村民追赶所致,便将其中两名参与追赶的村民以及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记者6日从南海法院获悉,法院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追赶盗贼少女溺亡
小花是广西人,事发时刚满18岁,还在读高二。2011年7月下旬,小花从广西老家来到佛山市南海区。7月29日16时许,四名男青年带着小花驾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某村后基围处。这四个男青年当中,有一个姓倪的男子是小花的老乡,他曾于2007年因抢劫罪被判刑。而他们来到这里的目的是为了偷车。
当时,五人看见村民何某的一辆长安牌汽车停放在那里,其中一名男青年下车负责盗窃该车,倪某等人则负责看风。得手后,实施盗窃的男青年将赃车开离现场约200米远处时,被车主何某、村委会的巡逻治安队员发现,治安队员拉响警报并打电话报警。村委会接报后,电话通知在附近的钟某将去三水区大海洲方向的闸门锁上。随后,包括钟某、谢某在内的20多个村民听到警报后出来追赶盗贼。倪某和小花等人知道被发现后即弃车各自逃离现场,向大海州方向跑去,其中倪某逃到基围附近的河里后被村委会的治安队员抓获,小花与另外3名男青年跑到树林并跳进河里向对岸游去,后谢某等村民在岸边经搜索无果后离去。两天后,小花被发现溺水死亡。
家人索赔11万元
小花的父母认为是因为村民先前的追赶行为导致小花无路可走选择跳河逃生,加上村民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情的发生,也没有积极的施救,才最终导致小花被溺死的悲剧,于是将钟某、谢某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索赔11万余元。
被告村委会称,被告对原告女儿的死亡无任何过错,其死亡与被告无因果关系。同时,村民没有穷追猛打,两村民不存在见死不救的情况。村委会认为,小花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能因为同情而让没有过错、群防群治的村民和被告村委会承担责任,原告因为女儿的死亡而将责任推到被告和另外两被告实在很没有道理。
而两名被告钟某、谢某也表示,作为村民,见到有可疑的人弃车逃跑,上前追问是任何一个公民和村民的本能反应,理所当然的。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南海法院认为,被告钟某、谢某未实施危险行为,在小花跳河后也积极进行了搜索,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无需对小花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告村委会对该案也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小花的父母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了解到,小花的父母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已经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记者 郑诚、通讯员卢柱平)
作者:郑诚 卢柱平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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