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有盗卡器 客户损失全赔(图)
银行卡是设密码安全,还是不设好?卡被非法复制了,该向谁讨说法?针对银行卡纠纷高发态势,昨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三大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并剖析涉及丢失银行卡被冒用、银行卡被伪造等方面的常见纠纷。
卡失窃被冒用,商家担责七成
案情:康先生是中信银行万事达信用金卡的持有人。2009年4月7日,康先生在广州员村吃饭时丢了钱包,里面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也没有设密码,康先生一下子慌了神,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且在当晚8时16分报警。即便如此,还是被行窃者捷足先登,信用卡已在百佳超市天娱广场分店被盗刷了10538元。
庭审中,根据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了笔迹鉴定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
争议:1.商户的义务是比对签购单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现在信用卡丢了,无法确认背面签名就是康先生本人所为,所以签购单上的“假签名”也可能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一致。2.商户不是专业人士,无法鉴定签购单上笔迹的真假。
裁判:10538元损失自负30%
法官解读:在信用卡被盗、持卡人无法提供背面预留签名样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在信用卡丢失前,康先生已多次使用该卡,倘若商户的推理成立的话,那么在以往的惯常消费中,康先生将无法完成。所以,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倘若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等于是在自我设限,不符合常理。因此,推定两者一致,并将康先生本身的签名与涉案交易签购单上签名比对比较合理。这证明百佳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的责任,康先生没有很好保管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
ATM取款与窃录,故意还是巧合
案情:2008年8月11日,张先生在建行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1万元。同年9月13日17时59分12秒,张先生在建行金海花园支行的ATM机上取款100元后离开。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短短30多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
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当日17时50分55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金海花园的ATM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56分40秒左右安装完毕。3分钟后,张先生在机上取款。
第二天,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4次取款9800元,手续费16元,共损失9816元。同月16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
争议:张先生银行卡被盗到底是属第三人伪造银行卡盗取,还是其自己提取?银行抗辩,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裁判:银行赔偿9816元
法官解读:如果是因为银行卡丢失,第三人持真实银行卡前往盗取的,那么持卡人可能会承担部分保管不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持卡人在银行的ATM机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使卡内款项被盗的话,那么银行就要对其ATM监管缺失而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而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境外被盗刷 各打五十板
案情:邱女士2006年向工行万通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威士金卡,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4万元。2011年的3月1日20时17分,邱女士在天河某美食沙龙刷卡消费,金额为632.4元。就在当日21时28分,邱女士又收到工行95588的提醒短信,通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81元的POS机消费支出,7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ATM机上取款3000港币。收到信息后,邱女士立即拨打工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3月2日,邱女士还向银行填写了《查询申请书》及《非本人交易附加说明》。为了证明上述款项不是本人操作,邱女士出具了她的港澳通行证,显示在案发当日没有进出香港、澳门。
事后,工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该信用卡在澳门的消费发票、底单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显示,香港居民杨耀邦在某金行进行了消费,且信用卡的复印件明显不同于邱女士所持信用卡。
争议:信用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银行提出,POS机读取了信用卡磁条信息且通过了密码验证,可视该消费为邱女士所为。邱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存在缺陷。
裁判:损失各负担一半
法官解读: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在一个半小时内,持卡人与信用卡在广州,而消费则发生在澳门,这有别于正常消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工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反观持卡人邱女士。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自己保密和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否则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风险应当由持卡人承担。
磁条银行卡
亟待换代
记者手记
“磁条式的银行卡已沿用了几十年,无法满足当前的金融安全需求。”广东省人大代表司徒健权认为,商业银行在确保储户安全方面的技术升级应当与时俱进。他建议在商业银行全面推行金融IC卡;同时在安全保护方面,除了密码外,应当探索多种保护方式,比如指纹对比等。
“还可以考量在银行卡保护程序中,设置"自杀式"程序。”广东省人大代表黎名准提出,一旦持卡人发现银行卡出现异样,可以输入“自杀式”密码,让银行卡瞬间报废,免除在挂失止付过程中的时间耽搁。
记者了解到,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性商业银行均要发行金融IC卡。到2015年起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合作行业领域,商业银行发行的、以人民币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均将换为金融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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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毛钱的尴尬
金融IC卡又称芯片银行卡,它不同于磁条,而是以芯片为介质。由于其容量大,可以存储密钥、数字证书、指纹等信息,工作原理类似于微型计算机,因此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是目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银行卡类型。
记者了解到,目前磁条式银行卡的成本每张大约在7毛左右,而金融IC卡的成本大约在19元左右。由于该卡制作成本高,且目前具备识别适用该卡的ATM柜员机不多,如果普及的话,需要耗费较大的成本,国内银行业推行较慢。
省高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持卡人不设密码难免责
随着银行卡在民商事交易中广泛使用,因银行卡引发的纠纷逐年上升。据广东高院透露,今年1至7月,全省法院新收信用卡纠纷案件13096件,同比增长17.30%。其中,克隆卡引发的纠纷成为当前民商审判的新问题。面对克隆卡,持卡人还有多少使用误区?该如何合理维权?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一般无需“先刑后民”
记者:卡被克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那么民事案件是否会中止审理?
答:克隆卡民事案件中,持卡人诉请发卡行、收单机构或特约商户承担责任虽与伪造银行卡犯罪行为有一定牵连性,但与他人伪造银行卡、盗取卡内资金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不受先刑后民的限制。
克隆卡认定有标准
记者:司法实践中,持卡人自认为卡被伪造了,但法院判决不予确认。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克隆卡的?
答:主要结合下列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克隆卡:(1)行为人并非持卡人,且存在安装测录装置盗取银行卡信息、密码等行为的;(2)交易银行卡的样式、颜色、标记等与银行卡差异较大的;(3)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4)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5)其他能够证明克隆卡的情形。
不设密码不等于不担责
记者:社会上有种说法称“银行卡不设置密码反而更有利”,因为一旦设置密码,银行就把责任都推给持卡人。这说法准确吗?法院是如何确定克隆卡民事案件中的责任?
答: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责任。当然,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
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在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的50%承担责任。
记者:在ATM机上被复制器、微型摄像头盗取了卡片信息和密码的,责任如何承担?
答:发卡行或收单机构若违反对交易机器、交易场所安全管理义务或未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采取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导致银行卡卡片信息及密码等被盗取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发卡行落实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的具体情况,确定发卡行承担责任的比例。
如持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银行卡被复制的事实,但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防止损失产生或损失扩大,银行一般不承担责任。
商户未尽审慎义务须担责
记者:那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的责任如何确定?
答:一般情况下,发卡行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其行为结果应当由发卡行承担。因此,除非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持卡人财产权外,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发卡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特约商户、收单机构追偿。如持卡人起诉发卡行和特约商户的,特约商户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与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真卡伪卡交易判决不同
记者:银行卡申领合约中常常有“使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条款,这算格式条款吗?
答:对于格式条款的认定,在银行卡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要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认定确定其效力,然后再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各自的责任。
至于银行卡合同中关于“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约定是否适用,要看涉及的银行卡是真卡还是伪卡。因伪卡情况下适用该约定对持卡人不公平,故该约定的适用前提应当是真实银行卡进行的交易。
现状克隆卡技术网上叫卖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大银行共发行30亿多张各式各样的银行卡。其中,因克隆卡而引起的纠纷上升最快。记者点击某知名网站的网上购物论坛发现,自称唐先生的人正在售卖其龙腾电子科技复制器。该复制器号称可以不受银行卡动态技术(即口令卡、电子证书U盾等)的限制,轻松获取账户信息。
诈骗团伙还直接派马仔打入酒楼、KTV等场所专门克隆顾客信用卡。最近,广州海珠警方就在“破案会战”中成功打掉一个克隆卡诈骗集团,并缴获盗录器1台及克隆卡24张。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还收买一些收银员或小店主盗取信用卡资料,成功盗取一张报酬一般是200元。
南方日报记者 戎明昌
通讯员 林劲标 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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