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被撞身亡获赔26万
找不到亲属 民政部门暂保管赔偿金 公安机关对死者DNA取样保存
本报讯(记者 高立红 通讯员 朱建军 张振 蔺雯婧)今年2月10日21时20分许,王某某驾车沿宝坻区南关大街由南向北行至“上岛咖啡”门口处,将一名步行男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公安宝坻分局交警支队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由于被害人身上无任何可探明身份的线索,交警部门在媒体发出公告,通知被害人亲属来认领尸体并处理赔偿事宜,但始终无人认领。随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宝坻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被害人身份不明,无人代其主张权利,因此民事赔偿无法进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和亲友能担任监护人的,将由未成年人父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是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职能部门,应由其代被害人主张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宝坻区检察院具有支持民政部门以“无名氏”监护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但此规定又与其他司法解释相冲突。
为了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检察机关决定:一是从刑事和解入手,让民政部门作为“无名氏”被害人的权利主张人,不参加诉讼,只充当被害人赔偿金的保管者;二是民政部门与肇事方签订民事和解协议,在得到赔偿金后需开设独立账户进行保管,公安部门对死者进行DNA取样并保存;三是如果日后有死者家属进行认领,由公安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无人认领,在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后,赔偿金应上缴国库。
此案在审查起诉前,王某某的亲属与区民政局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款262501.5元已打入民政部门指定账户。王某某也因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而受到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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