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恋分手后反目动手
五旬女士被打伤获赔3119元
记者 谢 磊 通讯员 夏芸
晨报讯 52岁的朱女士与39岁的李先生原本是一起工作的工友,日久生情的他们开始了一段美好的忘年恋。可是好景不长,李先生喜欢上了一位妙龄少女并与其同居。当朱女士得知后,上门讨说法却被李先生殴打。情伤加上身体上的伤害,朱女士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日前,青浦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朱女士从安徽老家到青浦打工,在工厂里结识了老乡李先生,很快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2008年李先生提出分手,同年12月两人签订了解除同居协议,李象征性补偿了朱女士2000元,随后离开了工厂,彻底从后者的生活中消失了。
朱女士一直没有想通李先生为何要和自己分手。几经调查之后他才发现,李竟和一名妙龄女子同居了。朱女士几次上门想要讨说法,可是李先生却总是不在家。
2011年5月17日早晨,当她再次来到李先生家门口守候时,对方终于出现了。两个人争吵过程中,李先生将朱女士推倒在地,弄破了她的前臂。他还抓着朱女士的头发,将其往地上摁。之后,李先生准备回自己屋子。朱女士跟上去扳着门想进去,结果李先生拉着她的头发往外推,李先生屋里的妙龄少女扳着朱女士右手。随后李先生推了朱女士胸口一把,将其摔倒在地,妙龄少女立刻将门关上。当李先生准备骑车离开时,朱女士拿起一块砖头拦在车前,可毕竟相差了那么大年龄,李先生轻而易举地将朱女士的砖头夺下来,并朝她腹部踢了一脚,还用砖头打朱女士的腿。
后经鉴定,朱女士因外伤致右手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伤后休息2个月、营养1周、护理3天。朱女士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为自己讨个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女士到李先生住处,因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致使朱女士多处受伤,双方均对朱女士受伤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认,李先生应对本次事件受伤承担60%的责任,朱女士自负4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女士31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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