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 画/ 唐春成
近日,河南淮滨县被曝光为超载罚款开“月票”。从2011年开始,货车司机每月月初就必须到超限站交3300元至5200元不等。检查站人员称没开票被抓到要扣车并罚1万元。治超办称每天8000趟次的货车路过,“如果是一趟一检,一趟一罚,人也受不了,机器也受不了”。(8月8日《新京报》)
城市公交月票,因其具有惠民便民的优势深受市民的亲睐。不过,河南淮滨县推出的超载罚款“月票”,虽说也有“便捷”的“优势”,但这种做法无论对货车司机、广大公众还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来说,都显得有些“另类”。笔者以为,人们之所以有“另类”之感,根本原因在于河南淮滨县推出的超载罚款“月票”是对法治的亵渎。
乍听起来,河南淮滨县推出的超载罚款“月票”还真有点那么回事,你看,对司机来说,一是省了反复交罚款的麻烦,节省了时间,二是可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超载,多挣了钱,三是也换来了货运平安,毕竟已经交了“买路钱”;对执法人员也有好处,用当地治超办人员的说法就是,这样做可以节省人力、物力。但仔细琢磨一下,不难发现,河南淮滨县推出的超载罚款“月票”明显是对法治的亵渎,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首先,该行为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按法律规定,治超办在职权范围内对超载车辆确实有罚款的行政处罚权,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而超载罚款“月票”是建立在超载违法推定的基础上,在违法行为还没出现以前,也不用经过调查取证程序,就事先推定违法并开出了相关违法的处罚决定书,这显然是有悖依法行政的法治基本原则;其次,该行为违反了法所具有的正义本质。治超办存在,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依法行使相应法定职权,打击违法超载行为,确保货运市场的规范有序和公共安全。超载罚款“月票”制度的推行,显然是与这一目的相违背,这不仅给货运司机带来了安全隐患,同时也影响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河南淮滨县推出超载罚款“月票”的做法,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加以制止,同时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免使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继续为害百姓,亵渎法律的神圣尊严。杨 杰 (来源:大众日报)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