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遛狗与他人发生纠纷 持刀伤人获刑九个月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 胡某因遛狗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持刀伤人。昨天记者从东城法院获悉,胡某因故意伤害被判刑9个月。
现年31岁的胡某,大学文化,案发前是一名公司职员。胡某供述称,去年11月26日晚上6点左右,遛狗时他家的狗被崔某家的狗咬伤。次日晚上,他和妻子、朋友等人到崔某家商量如何处理此事。双方随后发生口角,因崔某的朋友刘某推搡了他妻子,“我冲动也推搡了对方,并和对方动了手”。
推搡之中,胡某从上衣兜内掏出从家中带来的水果刀,将刘某多处扎伤。经法医鉴定,刘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案发当天,胡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胡某和刘某自愿达成协议,由胡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胡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自首,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谅解,据此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作者: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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