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卖掉5年,后悔了
枣庄市中:对一起民事申诉案息诉处理
本报讯 (武兴才王慧) 二手房买卖完成交易已达5年之久,卖房者看见房屋价格不断上涨心生悔意,竟然坚称他是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卖房行为无效。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检察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申诉案,依法作出息诉处理。
2005年10月16日,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购买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其一套平房以1.5万元卖给张某,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李某应协助张某办理。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约定交清房款,李某将房屋交给张某居住。之后,张某多次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但李某眼见房价不断上涨,拒不履行。
2010年8月10日,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在诉讼中,李某提出卖房之事没有经过妻子的同意,所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已有5年之久,李某主张其妻作为房屋共有人并不知晓此买卖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而判决该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
李某不服法院判决,到枣庄市市中区检察院申诉。该院审查后认为,从诚实信用和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的角度,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息诉处理。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张某的遭遇并非个案,而是二手房买卖纠纷中的普遍现象。二手房价格上涨如此之快,让部分房主卖房后没过多久就觉得价格偏低,后悔当时的卖房行为。像这种夫妻一方以卖房没取得另一方同意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并不鲜见。
对此,虽然物权法和婚姻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但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是房屋已经过户,在房屋未登记过户前如何认定,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夫妻一方是否知情的不同理解,可能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为避免买房后发生纠纷,买房人在签订协议前,应认真审查房屋的权利状况,要求售房者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双方均同意处分的证明,尽量保留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卖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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