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曾患躁狂症,丈夫要求离婚
法院对诉求未予准许
晚报记者 陆慧 通讯员 韩根南 报道
家住本市虬江路的刘先生,因婚后为家庭生活琐事与妻子蔡女士产生矛盾,却以妻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离婚。昨天,闸北法院对刘先生的离婚诉求未予准许。
昔日恩爱夫妻对簿公堂
刘先生称,1997年3月,他发现与妻子在生活习惯、理念上有很大不同。同年7月,得知妻子在婚前已患有精神疾病,此前妻子及其家人均没有告知。妻子分别于1997年9月、2001年7月、2005年9月因精神疾病发病住院治疗。 2005年12月出院后,妻子病情已趋稳定,一直门诊随访及服药。2005年10月起,他与妻子虽共同居住在虬江路房屋内,但没有夫妻生活。自2005年12月妻子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自己一人工作,承担家庭的经济。自己与妻子在孩子的教育及培养方式上也存在分歧,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妻子曾起诉离婚,经过诉讼调解后岳父母以其女儿发病为由,最终没有正式立案起诉。今年3月底,自己独自离开虬江路房屋,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的成长,要求离婚。
蔡女士则认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 1995年6月,自己因练气功导致精神偏差,住院治疗,但医生没有定性为精神疾病,并未向对方隐瞒病情。对方是丧偶再婚,其过度思念前妻的行为再度刺激了自己,导致1997年7月自己发病,被确诊为躁狂症,但只是服药治疗并未住院。 1997年9月,自己因阑尾炎住院治疗,而非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儿子出生后,为了照顾孩子及家庭,自己两次辞职。对方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无法兼顾家庭,她负担了照顾家庭的主要责任。双方为了照顾家庭、教育孩子产生矛盾,致发生口角。她曾提出离婚,在调解阶段,考虑到维持家庭不易,就没有正式立案起诉。今年4月,对方离开虬江路房屋,搬到其母亲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她和对方有矛盾可以沟通解决,现考虑儿子的身体和生活,且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一审判决不予准许
被告虽被诊断为双相障碍-躁狂症,但自2005年12月出院后就未再发病住院,现在状况稳定,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与原告沟通改善夫妻关系,而原告的请求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希望原告能珍惜夫妻感情,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共建和睦家庭。原告再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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