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境外股东持股券商比例提升至49%
中国证监会24日就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实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境外股东持股券商比例提升至49%,同时,合资券商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年限由5年缩短至2年。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现行《外资规定》此次拟修订3条,修改的内容是:一将“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的规定,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二是将境内股东持股比例相应修改为“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得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三是将第27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现行《子公司规定》拟修改一条,即第7条,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
证负责人表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满足一定年限和相关条件后,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如一定区域内的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按照规定,一家券商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两项。该负责人同时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外资规则》和《子公司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近期,证券行业新政不断:22日公布券商资管业务试行办法修订稿;23日发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放宽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24日又出规定,将境外股东持股券商比例提升至49%,以及合资券商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年限降至两年。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券商创新大会上讨论的诸项创新举措正陆续落地。
记者了解到,自今年3月券商创新议题提出之时,行业对创新政策提出诸多设想,最终在创新大会上形成下一个阶段发展的“路径图”,从11个方面出台措施支持行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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