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上海8月30日消息(记者周洪)今天(30日)起,上海规定凡医患纠纷索赔金额超3万,公立医院不得与患方"私了",医患双方可前往各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近日,上海市发布《关于维护本市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于今天起正式施行。《通告》第四条特别明确了“索赔金额超过人民币三万元的医患纠纷,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调解,医患双方可以前往所在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通告》还对于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危害他们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医闹”、“号贩”等行为命令禁止,明确公安机关将对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人开展法律告知,坚决予以制止,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将强制带离现场,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设“3万元”这一标准? 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市司法局巡视员李和平介绍,在每年医患纠纷中有超过半数索赔金额在3万元以上。一般来说,患方提出的财产请求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往往较为疑难、复杂,仅靠医患双方难以形成一致认可的意见,此类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容易激化医患矛盾,引发医患冲突,甚至造成恶性事件,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
公立医疗机构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确保公立医疗机构的安全运行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因此,对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范围作限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此外,人民调解相对其他医患纠纷解决途径具有中立、灵活、便捷、免费的特点。
目前,上海市各区县均已建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
作者:周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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