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记者:
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公益诉讼主体作了一个规定。我们有一些不太清楚的地方,想请您进一步作一个解释,关于其主体,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具体指出的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请您明确。另外,现在我国承认的大概有三种,除了在民政部正规登记过的团体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一些形式的社会团体有没有资格,也请您明确。第二,关于再审审级的问题。我现在没有拿到三审稿,材料比较少,我想问一下表决稿和三审稿关于这个规定有没有区别?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是多数的情况,实际上和二审稿相比是引入了一部分可能是法人作为当事人司法的纠纷,是不是会导致地方上一些企业出现地方保护的可能性,因为让原审法院改变自己的判决不太容易,怎么去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王胜明:
你问的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公益诉讼的主体,你刚才讲到的公益诉讼主体,我想告诉记者朋友们,现在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已经作了修改。在三审稿的时候,也就是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的稿子上,写的还叫“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现在正式通过的民事诉讼的修改决定,关于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现在是考虑到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都有不同的认识,因为社会团体是一个大概念,还是一个窄概念。如果是大概念,可能把很多都包括进去,但是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比如,2011年据我们了解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2000多个,其中25万左右的名称叫“社会团体”,还有20万就是你刚才讲到的叫“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考虑到以上这个情况,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请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在做这一修改的时候,专门讲了两句话,这一点请记者朋友们再去看。一句话是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比如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正在研究哪些涉及到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侵害到消费者权益的时候,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另外还有一句话,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这句话按我的理解是,哪怕有的问题目前在法律中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王胜明:
刚才讲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6万多家,这46万多是不是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可能队伍庞大了一些。什么叫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究竟解决什么问题?可能还有不同的认识。对这个问题,哪些组织能够适宜提起公益诉讼,我认为有关部门可以事先商量一个办法,划个杠杠。如果事先拿不出这个办法,也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总结经验。关于第一个问题,回答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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