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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满一年。这一年中,全国个税收入连续10个月下降,我国6000万人告别个税,新个税法减税效果明显。
2011年9月1日,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新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等也进行了调整。
根据财政部此前的介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将由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也就是说有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税。
从全国个税收入看,从2011年10月开始明显下降,个税法实施四个月减轻居民负担550亿元。从2012年上半年看,全国个税收入下降8%,比去年同期回落43.4个百分点,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下降为6%。
新个税法的实施有效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根据相关专家的测算,月收入(不含“三险一金”)在386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均有所下降,以工资为6000元的纳税人为例,每月少缴个税330元,全年少缴3960元。新华社
新热点
家庭计征个税能否实现?
一年来,伴随着新个税法实施,个税也不断引发新的热点,继月饼税、馒头税、加名税等讨论尘埃落定之后,家庭计征个税、农民缴纳个税、个税递延保险等讨论相继引发。
新热点一:
家庭计征个税
能否实现?
关于家庭计征个税的讨论在近几年一直持续。有观点认为,家庭计征个税无疑更能体现税负公平,也更能体现现代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特征,应该是今后个税改革的方向。也有观点认为,家庭计征个税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权衡多方因素,操作起来极其复杂细致,以目前的个税征管条件短期内无法实现。
家庭计征个税能否在我国实现?很多专家倾向于这样解读这一问题:这折射出普通百姓对税负公平的期待,对加快个税改革的期待。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计征的个税制度在世界范围已寥寥无几,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已力不从心,个税亟待进行实质性的改革,要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实现税负公平。
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称,家庭计征个税必须首先建立在综合计征个税的基础上,目前最紧要的是下大决心,启动确立已二十余年却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的个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完善目前的个税制度,综合计征个税,将纳税人的各种收入汇总计税,是根植于市场经济土壤、更有效的个税制度。
新热点二:
个税递延保险
如何撬动养老金保险?
在养老金讨论持续升温的背景下,推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再次成为热议的焦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允许参加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在个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税。这一制度可以降低投保人当期税务负担,调动企业和个人参保积极性,在许多国家发展得很普遍,又被称作“减税养老”。
早在2009年,国务院就提出适时在上海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北京市“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也提出,将积极争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高峰到来,这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望尽快推出。新华社
专家说法
个税,如何“盯紧”高收入者?
在我国目前的个税总收入中,工薪阶层个税所占比重超过50%,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低收入者仍是个税的主要承担者,缴纳税额较多,这也意味着个税未完全体现出“高收入者多纳税”的原则。
近些年,我国越来越重视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越来越“盯紧”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行业的人群,越来越“盯紧”股权转让、房屋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等环节。“目前,我国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导向是正确的,但由于税制上的限制,个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仍未完全发挥。”财政部财科所副研究员李全说,“要想真正发挥个税调节高收入的功能,从根本上要推进个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其突出特点就是个人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所有的收入项目都须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这无疑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
“我国应加快推进个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加快完善个税征管,将包括公积金和各种隐形福利收入等纳入个税体系,盯紧高收入者‘灰色收入’,紧紧堵住高收入者的个税漏洞。”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说。
当然,税收对高收入的调节不仅仅只涉及个税。李全认为,今后应继续完善税制结构,降低流转环节的税负比例,同时还需要构建包括个税、消费税、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在内的税收调节体系,从消费支出、收入流量和收入存量各方面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以期多渠道缓解和缩小收入差距。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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