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高考”可下放,招生指标须上划
文/何勇
8月31日晚,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称,相关意见已获国务院批准,在因地制宜的方针指导下,各省区市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原则上应于2012年底前出台。(9月1日《京华时报》)
广大农民工进入发达城市,为发达地区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跟随农民工一起入城的农民工子女在教育权利上始终得不到平等对待,尤其是在“异地高考”上,不得不回老家读书、参加高考,成为二等学生,严重侵犯了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招致全社会的强烈不满。现在国务院正式批准“异地高考”政策,应当说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是对农民工及其子女教育权的保护,也是顺应民意的做法,值得肯定。
事实上“异地高考”政策一直难以落实,主要集中在极少数省份,就是高考竞争力相对较小的省份,以4个直辖市、少数几个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和整体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为代表,而广大人口规模较大的中西部省份对落实“异地高考”政策并无太大阻力。因为对于考生来说,只要在高考竞争力小的省份“异地高考”才具有优惠,相反在像在安徽、河南、山东等竞争力本身就非常激烈的身份“异地高考”,不但没有实惠可得,还利益受损,得不偿失。从这个角度说,为了确保“异地高考”政策能够因地制宜,结合各省实际,将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权下放给地方,让地方拥有灵活性,这么做无可厚非。
不过,为了保证“异地高考”政策切实落实,不流于形式,并保障“异地高考”考生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笔者认为,“异地高考”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可以下放,但是,各所高校的招生指标,尤其是高考招生指标的分配必须上划、上收,不能交给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大学自身,必须由教育部统筹全国各省的考生人数通盘考虑。
说白了,全国高校招生指标在各省的分配标准,只有一个参考依据,就是根据各省考生基数平均分配,四舍五入,不让一个省的考生占便宜。只有考生在各个省参加高考的机会均等,“异地高考”政策才不会成为高考移民的绿色通道,才不会让广大竞争激烈的身份的考生扎堆跑去北京、上海这类城市或省份参加高考。
总而言之,只要落实“异地高考”政策,就必须保证政策的公平,就必须让考生在任何一地参加高考,录取的机会是均等的,不能在落实“异地高考”政策的同时,制造新的不公平。 (来源:大江网)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