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不设“城管警察”
立法专家称,仅强化警方协助城管执法,未改变执法体制
南都讯 记者 刘春林 深圳拟设“城管警察”?“城管警察”的出现会否成为暴力执法的靠山?一则《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拟设“城管警察”的新闻日前引发争议。昨日,该条例草案的主要起草人、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明昕表示,《条例》草案并未提出设立“城管警察”,城管与警察只是协助关系,并未提出改变执法体制。
《条例》未提“城管警察”
正在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因对不文明行为提出累进加罚等规定引起广泛关注,但并未出现“城管警察”的字眼。《条例》草案只是在第三十一条与三十二条提出,建立城管、公安等执法部门之间处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公安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专门负责或者协助城管等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公安部门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是否等同于设立“城管警察”?草案初稿主要起草人之一、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明昕表示,这一条款只是强调了城管与公安部门的协助关系,并不是直接设立“城管警察”。在《条例》的立法中,并没有提出改动现有的执法体制。
旨在避免城管警察互相推诿
赵明昕说,目前,城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实际上也有工作上的协助关系,但是做的并不是很好。比如,许多执法中警察也会到场,但是到场后也不处理,认为和他没关系。《条例》草案中提出的协助关系,就是要解决两个部门之间的协作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应当提供其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违法行为人拒不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提供地址、联络电话的,执法人员可以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助,警察应当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并查验违法行为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赵明昕表示,《条例》草案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权责以及出警的时间,就是为了解决部门之间互相推诿问题。
警察介入会“拉偏架”?
事实上,目前全国各地都在探索警察与城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如一些城市的城管局长兼任公安局领导职务,设置城管公安分局、城管警察支队等机构。而在深圳此次立法中,公安部门设立专门机构与派出机构的条款并非强制性规定。
在深圳拟设立“城管警察”的消息披露后,公众最为担心的是警察在城管执法中“拉偏架”或进行选择性执法。有专家提出,如果警察在协助城管执法中,只着眼于打击公民暴力抗法,就可能沦为城管暴力执法有恃无恐的靠山。
赵明昕说,对于市民提出的“拉偏架”、官官相护问题,并非文明促进条例所能解决。“这是全国执法中都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更多的需要国家层面从制度角度解决。”对于城管会不会因为警察的介入变得更加强势,赵明昕表示,协作机制本身的设计是为了解决执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如果被执法人存在异议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来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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