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安全漏洞致人伤害应由经营者承责
新华网沈阳9月5日电(记者 陈梦阳、初杭)一些“满负荷”运转的游泳场馆,常常会由于经营者疏于对设施进行检修、维护,而存在安全隐患。辽宁省工商局近日提醒,安全的消费环境是优质服务的根本,因泳池环境不安全引发人身伤害事故的,泳池经营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8月9日晚,阜新市消费者陈某在阜新市内某游泳馆游泳时,被泳池内的一块突出物划伤了脚。陈某找到泳池经营者,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经营者不同意,称只能把单次游泳票的钱款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于是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200元医药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辽宁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介绍,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并应经常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泳池环境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时,经营者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陈梦阳 初杭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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