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法制网北京9月12日讯 记者蔡岩红 为加强我国领海基点保护,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国家海洋局今天发布了《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要求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并明确各级海监机构对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实施监督检查。
领海是国家领土在海中的延续,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一个国家对领海拥有和领土同样的主权,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领海基线由各相邻领海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而领海基点是我们国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分的一个起算点,所以领海基点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
办法规定,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指导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选划和保护工作,具体选划工作由领海基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并对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外边界距离领海基点所在位置原则上不小于300米。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和领海基点保护范围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监视监测与评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领海基点的义务。发现领海基点标志、领海基点保护范围标志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以及其他活动致使领海基点受到破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据了解,下一步,国家海洋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根据《海岛保护法》和《办法》的要求,抓紧开展我国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选划工作。保护范围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的监视监测与评价,各级海监机构将对保护范围实施监督检查,以切实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目前,我国政府共分两次公布了我国部分领海基线及基点的地理坐标。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共7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2012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和1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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