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北京玛丽妇婴医院给产妇检查时,称胎儿超声心动图大致正常。三个多月后,该产妇诞下一患病女婴,此后女婴因全心功能衰竭死亡。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医院有过错,使产妇丧失了选择生育健康婴儿的权利,需赔偿21万余元。
2009年4月22日,刘先生的妻子小娟(化名)在怀孕21周时,到某区妇幼医院做超声检查,结果显示:胎儿四腔心结构可见、心脏交叉结构未见显示,建议去上级医院做胎儿超声心动。
同年5月12日,小娟到北京玛丽妇婴医院做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结果显示:胎儿超声心动图大致正常。同年8月25日,她在区妇幼医院剖宫产下一女婴。当天,女婴因“青紫4小时”转至另外一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1日,女婴因全心功能衰竭死亡。
2010年9月,刘先生夫妇起诉称,因北京玛丽妇婴医院的超声检查有误,导致先天性心脏病婴儿的出生进而死亡,要求医院赔偿120余万元。
妇婴医院辩称,小娟到院就诊时并未告知胎儿心脏超声有阳性体征,也未出示其在妇幼医院的心脏超声报告单。医院并非产前检查医院,而且即便是产前诊断医院对于严重心脏病异常的诊断率也仅为40%。此外,仅凭一次检查也不可能查出心脏畸形,需要多次进行检查复诊才可以看出。医院认为刘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一审中,刘先生夫妇申请对妇婴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司法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妇婴医院在对小娟超声心动图检查时,错误诊断为“胎儿心脏大致正常”,未考虑超声心动图的误诊、漏诊率,未告知复查、随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使小娟丧失了选择权,但与女婴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妇婴医院赔偿刘先生夫妇检查费、医疗费、婴儿用品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1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妇婴医院的过错使刘先生夫妇丧失了选择生育健康婴儿的权利。女婴出生后,经抢救,最终因全心功能衰竭死亡,给夫妇俩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及婴儿出生前后的各项费用支出损失。对此,妇婴医院理应给予经济赔偿及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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