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以后,部分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如果税负有所增加,将能够获得财政资金的扶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昨天发布《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帮助试点企业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
通知表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程中,由于经营规模不同、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部分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为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顺利推进试点改革,有必要实施过渡性财政政策给予扶持。
哪些企业可以获得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扶持呢?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按照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扶持资金由市与区县分别负担。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通知规定,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在试点改革的实施过程中,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按季度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试点企业每月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财税部门按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填报的税负变化情况。
财政部门根据审核企业申请的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按季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根据试点企业全年缴纳增值税情况和享受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财税部门在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清算财政资金,多退少补,并发挥监督检查职能,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核实。(记者 董长青)
作者:董长青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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