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吐鲁番公安局原局长获刑11年
《吐鲁番市公安局原局长涉嫌贪污受审》追踪
将两辆奥迪、一辆途锐据为己有,法庭认定贪污66万
本报讯(记者饶俊华通讯员尹军)将本应扣押上缴财政的两辆奥迪车、一辆途锐车占为己有,吐鲁番市公安局原局长郑钢被法院认定贪污66.4万元。9月19日,郑钢被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49岁的郑某,案发前原系吐鲁番市委常委,吐鲁番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吐鲁番地区公安局副局长,自治区公安厅特警总队后勤保障处副处长。今年7月3日,郑钢涉嫌贪污一案在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上,郑钢当庭否认贪污。(本报7月5日曾对此案庭审进行报道)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8年6月,郑钢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方式,将本单位扣押并应上缴财政的一辆套牌黑色奥迪车和一辆墨绿色途锐车,假借他人名义使用本单位的公款10万元从财政部门购买后据为己有。之后,郑钢将奥迪车以20万元卖给朋友,另一辆车自用。经鉴定,上述两辆车价值为51.4万元,现两车已追缴。
2009年11月17日,郑钢利用其担任吐鲁番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将吐鲁番市公安局扣押并已上缴财政的一辆黑色奥迪车以“需要发还当事人”的名义,从财政部门要回后据为己有,后又将该车以个人名义借给其朋友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15万元,现该车已追缴。
法院认为,郑钢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将价值66.4万元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9月19日,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郑钢表示不服要上诉。
图为7月5日本报A14版截图。
案件回放
法庭上否认贪污自称按原则做事
“我没有把这几辆车占为己有,我也没有贪污……”今年7月3日,当郑钢在法庭上面对公诉人指控其贪污三辆本应查扣上缴的车辆时,郑钢称,自己都是按组织原则做的。
针对第一项指控称其将一辆途锐和一辆奥迪车占为己有时,郑钢当庭称,黑色奥迪和墨绿色途锐车当时作为交警部门扣押的组装套牌车,已上缴财政,后来经过市领导同意后,由财政局作价,将这两辆车以每辆5万元买回,购车的10万元是他让司机从公安局的财务上借出垫付的,至于是否偿还了这笔钱,郑钢称记不清了。
郑钢说,后来,因为这两辆车被用于公安局的接待用车,因此保险费、维修费也由公安局财务支出了。
而侦查机关调查,郑某在请示市委领导时谎称是“公安厅和油田的领导要买车”。
“这辆车我是打算归还的。”对于公诉人第二项指控将另一辆奥迪车占为己有时,郑钢说,这辆奥迪车是交警队查扣的,以前是银灰色的,后来喷成了黑色,于2008年6月上缴财政,财政交给市政府办公室使用。
郑钢称,因为王某曾经为吐鲁番公安局的信息化建设出过力,于是以“发还当事人”为由,在2009年将车借给王某使用。
当日直至庭审最后,郑钢坚持称自己没有贪污,并强调在买车、退车时,都向市委领导汇报过。
(本报记者饶俊华) 作者:饶俊华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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