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我省制定出台了《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2012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省法制办和省人社厅就《规定》的实施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规定》共二十九条,明确提出,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多付25%补偿金。
工伤期间应按月支付工资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个月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期间的工资。
设工资保证金确保按时发放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保证金属于用人单位所有,银行专户储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使用。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预算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鼓励工程总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应当为农民工主张工资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建设单位利用政府所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
处罚:
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单位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并责令其提出限期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行性方案。
用人单位未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
处罚: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按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处罚: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农民工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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