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孤寡老人被撞死 无受益人保险公司拒赔
2012年09月29日16: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两年前,重庆人牟某在荆州开货车时撞死一名孤寡老人,没想到这起事故远没有他想象中“肇事理赔”这么简单。这两年时间,他成了法院的常客,官司至今未了。
驾车撞死“孤老”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10年10月15日,牟某驾驶货车从湖南返回荆州,途经石首市建宁大道时,将过马路的郑某撞倒致死。当月21日,当地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作出认定,牟某负全责。
交警进行调解时发现,老人郑某孑然一身,是当地绣林街道办事处太平坊社区居委会的“五保户”当月28日,在交警主持调解下,牟某向该社区居委会先行支付了郑某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
因牟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找到保险公司申请赔他偿。没想到保险公司却认为,死者郑某的“受益人”不明确,某先行支付的赔偿不牟“没有道理”拒绝赔偿。
在多次交涉未果后,牟某于2011年4月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保险公司各有各的道理
沙市区法院一审认为,死者郑某系社区无子女低保人员,可以确定郑某的监护人和受益人为生前向其定期发放救济金的社区居委会。牟某在交管部门主持下向郑某的受益人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牟某交通强制保险费11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至荆州中院。保险公司认为,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太平坊社区居委会常年为死者发放救济金,而这笔费用是民政部门通过居委会发放的。
荆州中院二审认为,该居委会不是法定的赔偿权利人,不具备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死亡赔偿的主体资格。继而撤销了一审判决,除被用于办理郑某丧事的1万余元,认定由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余的,保险公司不需赔付。
两级法院判法不同,该不该赔都有争议
终审判决下达后,牟某向居委会讨要这笔“赔偿金”无果,便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居委会告上法庭。
牟某认为,荆州中院做出明确终审判决,居委会应将近14万元的赔偿金返还给他。居委会则辩称,死者郑某父母早逝,又无子女,因存在智力障碍,40年前就丧失了劳动能力,吃穿住和医疗等费用全由居委会负担。办理低保后,居委会每月还给其100元补助,居委会理应是郑某的赔偿权利人。
石首市人民法院认定,居委会“不当得利”无法律依据。
石首市人民法院认定,居委会“不当得利”无法律依据。主审法官参照《民法通则》中对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认为,交管部门主持的牟某向居委会赔偿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赔,该赔给谁?一事,是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达成,且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春引用了具有合法依据。并不适用于不当得利的2004年12月在江苏境内发生的一起构成条件。
同时,《侵权责任法》根据相关规定浪汉的死亡赔偿金经由对其进行救助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能因受害人的当地民政局提存保管。的近亲属缺位而免除肇事者本应承担江春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受益人的法律责任。
最终,石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牟某的请求。
这一判决让牟某很难接受,他告诉记者,他所主张的是居委会不当得利一事,而法院判决中却认为他“应该赔偿”如此有些答非所问。
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赔,该赔给谁?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春引用了2004年12月在江苏境内发生的一起“流浪汉车祸索赔案”。该案判决中,流浪汉的死亡赔偿金经由对其进行救助的当地民政局提存保管。
江春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受益人不明确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由谁接受,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合法依据。参照各地做法,应由交管部门指定一个机构代为保管这笔资金,公示达一定期限后,上缴国库。
记者了解到,牟某现已上诉至荆州中院,本案将于10月11日二审开庭审理,媒体将持续关注。(楚天民报)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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