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应]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见义勇为者优先配置保障房”
原标题 [[第一回应]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见义勇为者优先配置保障房”]
新华网记者 陶叶
有媒体报道,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从今年12月1日起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包括优先配售保障房在内的保护措施。一些网友认为,此举将起到弘扬社会正气作用,也有网友对如何定义“见义勇为”存疑。1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相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网《第一回应》栏目独家专访,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应。
新华网记者
请问《条例》如何界定“见义勇为”行为?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相关负责人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将见义勇为界定为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见义勇为首先必须发生在为保护非己利益的情况下,而不是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就是符合主观上“见义”的条件;其次,见义勇为的行为表现形式是挺身而出,实施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也就是符合客观上“勇为”的条件。
需要明确的是,见义勇为的前提是见义勇为者不负有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举例说,消防员救火,警察维护社会治安都属于他们的法定职责。这里的特定义务包括三类情形,一是约定义务,比如保安在物业管理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实施的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法定义务中的具体义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保护职责;三是前行为带来的后行为义务,如带邻居未成年人外出,就负有保护该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只有排除了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的行为,才可能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我们认为,见义勇为从本质上讲,是见义勇为者利他精神、社会责任感、乐于助人、英勇无畏等优良品质的体现,是人类互助、善良本性的展示。他们实施的同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参加抢险救灾、英勇救人的行为,客观上讲也产生了协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作用。因此,见义勇为首先是个人价值自我实现的一种方式,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互助行为;其次也是一种行政协助行为,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形式。
新华网记者
如何为见义勇为者优先配置保障房?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相关负责人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
这里的“优先”是指在城市保障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资源不能满足众多申请人需求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满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需求。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和地方还规定对家庭住房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也应当在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给予优先照顾和救助。这些优待如果是有关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根据法律优先适用的原则,与家庭住房困难的义勇为人员相比较,应当优先照顾家庭住房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但是,“优先”照顾有其相对性,在家庭住房困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中应当优先照顾见义勇为的老年人;在家庭住房困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中应当优先照顾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的残疾人。
新华网记者:对于非山东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山东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也享有这一政策?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相关负责人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这一规定实行属地原则,也就是说,非山东籍人员在山东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同样适用《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在现行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了《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不断完善见义勇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制度以及经费保障机制,将见义勇为的确认、奖励工作和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见义勇为工作的依法服务、依法管理,以法律手段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风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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