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通讯员 田舍郎 记者 尚淑莉 见习记者 陆冠均)昨日上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法庭的旁听席座无虚席,时而有抽泣声传出。在被告人席上,17人齐刷刷站成两排,接受法庭审理。这是近年来,嘉兴最大的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死猪肉案件,单人涉案金额最高达800余万元。
死猪肉竟和好肉混搭出售
公诉机关诉称,2008年年底以来,董某等3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南湖区凤桥镇董某家中设立非法屠宰场,专门收购死猪。据董某等人交代,他们到农户家里收购的价钱每斤只要一到两元,“不管猪怎么死的,只要便宜就收,卖出去4元一斤”。
与此同时,董某等人还纠集了沈某等7人在该非法屠宰场收购、加工、销售死猪肉。另外,张某等两人也结伙他人专门在南湖区凤桥镇、新丰镇等农户家中收购死猪,并销售给该非法屠宰场。
凌某等5人明知该非法屠宰场加工、销售的系死猪,但仍然对该非法屠宰场大开方便之门,予以收购、运输、销售给他人食用。为了掩人耳目,他们还将这些死猪肉和好肉混搭出售给不知情的市民。
单人涉案金额高达800余万
至于为什么要做这种黑心生意,主犯之一的陈某坦陈道:“一开始看见别人做,利润很高,也没出事,就有了侥幸心理,然后人开始慢慢多起来,很快就形成了规模。”
从收购到加工、运输,再到最后销售,这期间,被告人董某等17人形成“一条龙”式流水线作业的团伙,参与该非法屠宰场生产、销售死猪肉,其中单人涉案金额几十到几百万不等,最多的甚至高达8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等17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或单独参与生产、销售死猪肉,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曹某等3人因为部分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相应的犯罪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董某等4人系主犯。而沈某等9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此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目前庭审还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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