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前调解不啻为“双赢”之举
原标题 [知识产权纠纷前调解不啻为“双赢”之举]
吴学安
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正以“井喷式”的速度增加,随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爆炸式的增长,如何从制度上有效、全面地处理,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新课题。而确立知识产权审判诉前调解机制,能为纠纷的解决开辟新渠道,对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降低维权成本和提高纠纷处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1998年,美国为解决“诉讼爆炸”的局面,颁布了《ADR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Law》),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即通过诉讼以外的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将涉诉纠纷解决在开庭前的“诉前调解机制”。自此,各国司法界纷纷研究相应措施解决裁判资源的有限性和纠纷案件无限增长的矛盾。在国内,2009年7月24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该意见为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诉前调解制度,尤其为便捷、灵活、高效的诉前调解方式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司法保障。
相比较普通的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解决的程序更为复杂。知识产权纠纷往往牵涉到行政争议和司法争议交叉的问题。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商标和专利等权利的获得往往离不开行政机关的确权,权利的存在成为知识产权纠纷发生的前提。一方面,在专利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电影作品和音像制品侵权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涉及技术、音源同一性鉴定的情况;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解决过程冗长,效率很低,纠纷双方往往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司法资源也是一个极大的浪费。另一方面,相比之下,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程序高效、简单且成本低,可以为当事人节省许多支出。
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说过:“调解使当事人从规则的违反与接受中解脱出来,相反,相互尊重、信任与理解的关系使当事人在缺乏事先的正式法律规定下分摊损失成为可能。”在《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已开始正式施行的大背景下,诉前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常用手段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鉴于知识产权纠纷技术性较强,使得在诉讼程序中涉及许多复杂的鉴定程序,正是因为诉讼结果的难以预测和巨大影响,知识产权争议双方在选择诉讼时都会慎重地考虑。在没有十足的胜算时,选择诉讼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一方面会陷入程序的泥潭,另一方面还可能承担完全败诉带来的巨大风险。而调解制度则可以避免满盘皆输的结果出现,因为调解的实质就是双方各退一步,让渡一部分利益来保全自己的核心利益,促成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
由此可见,运用调解机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程序上可以避免陷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反复,更高效便捷;在纠纷解决的成本上,无论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还是从纠纷当事人的角度,都可以节省许多成本支出,更经济节约。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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