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5日电(记者张洋)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首次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即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原有条例规定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还删去了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负责人、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须经国务院期货交易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以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修改后的条例将期货交易所“保证合约的履行”的职责修改为“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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