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
受到帮助表示谢意,这本是“道德层面”的行为,现在却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所以,《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一出台就引发了关注。其实从现实逻辑来看,受益人往往不是吝惜那一句谢谢,而是害怕说了“谢谢”之后确认自己受益人的身份,从而要承担经济上的补偿责任。
近年来,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对簿公堂的事情并不罕见。例如《昆明日报》曾报道一位见义勇为者为了营救溺水儿童失去生命,但被救者一家不肯表示感谢,于是打起官司;《楚天都市报》曾报道,一位见义勇为者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受伤,受益人却说:“我并没有呼救,他负伤与我没有因果关系……”
古语云“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主动对见义勇为者表示感谢、做出补偿,这才是知恩图报的行为。为了省钱而埋没良知,这样的受益人理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不能知恩图报,甚至对见义勇为者连声谢谢也不肯说,除了自私,其实是存在一种侥幸心理,是“假想”从此以后自己再也不会深陷困境。
世界上的事物都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如果不能用真挚的感激之情对待见义勇为者,只会让英雄寒心,让冷漠在社会上蔓延。这样下去,你下一次再需要帮助的时候,即便大声呼救,也未必能叫来热心人。
感恩代表着良知,是每个人应有的基本道德准则,是做人的起码修养。感恩也是一种土壤,只有这种土壤足够肥沃,才能“生长出”更多古道热肠的好心人。法律对道德有着支持和倡导的作用,所以在立法当中强调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是很有必要的。
不过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要让见义勇为者“流血不流泪”,一句谢谢还不够。一方面,对见义勇为者的医疗、福利保障应该不断提高,由政府来“兜底”。另一方面,立法当中不妨要求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做出适当的补偿。
但关于受益者对见义勇为者补偿的条款,要立法也并不容易,因为立法的过程必须考虑到这样一点:如果补偿是强制性的且额度较高,就有可能在客观上“促成”更多的受益者悄然离开。知恩图报是“必须有”还是“可以有”,报答的时候究竟该“滴水”、“流水”还是“涌泉”,不妨由法律专家加以研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给出一个可以参考的标准。
据报道,此前就有法官对媒体表示,在受理见义勇为者或其家属起诉受益者的案子时,就遇到具体补偿的标准太难界定等问题。例如,法律规定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进行适当补偿,可受益范围怎么确定?如果受益人本身情况窘迫,相关补偿是否强人所难?这些问题的确需要研究解决。
本报评论员庞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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