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用工业明胶制“毒胶囊”案宣判 5被告获刑
2012年11月08日07: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江西用工业明胶制“毒胶囊”案宣判 5被告获刑]
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公安部督办江西崇仁“毒胶囊”案,在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崇仁恒泰胶囊厂管理人员潘宽灿有期徒刑两年、厂事务执行人乐宝娥(女)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厂技术人员潘生灿有期徒刑1年,并各处人民币10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外,法院还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叶林龙有期徒刑8个月;陈运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地下工厂
用工业明胶制“毒胶囊”
坐落在崇仁县工业园C区的崇仁县恒泰药用胶囊厂,于2006年8月22日由潘某和李某出资设立,后潘某因欠乐宝娥借款未还,就将厂子转让给乐宝娥。
2011年9月28日,乐宝娥经工商变更登记成为股东兼合伙事务执行人(厂长)。因该厂转让给乐宝娥时,原来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8月22日,已经过期且未换新证,因此企业经营范围也由原来的空心胶囊生产销售变更为空心胶囊技术咨询。
重组后的恒泰胶囊厂由乐宝娥负责投资,潘宽灿负责技术和生产销售。
从2011年10月始,乐宝娥陆续提供购买生产机械设备、原料等方面的资金,由潘宽灿委托其弟潘生灿向浙江省新昌县城关晨光机电研究所等处购买机械设备,并向湖南省常德食用明胶厂以每吨36000元的价格购进生产空心胶囊所用的原料食用明胶500公斤。
为降低生产成本,潘宽灿又指使潘生灿在新昌县儒岙镇潘某处以每吨280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购买工业明胶共计3000公斤。此外,还以每吨25000元的价格在一路边购买他人全自动流水线生产胶囊后的不合格胶囊(废品胶囊)1370公斤。
而后,潘宽灿等人调试好两条胶囊生产线,潘生灿作为技术人员指导工人炼胶,负责将工业明胶、废旧胶囊及恒泰胶囊厂遗留的胶囊掺入原料,与食用明胶按一定比例配料,组织生产空心胶囊。
经查,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3月底,恒泰胶囊厂共生产药用空心胶囊合计4775.41公斤。
瞒天过海
换包装以他人名义外销
“毒胶囊”生产出来了,但因没有药品销售批准文号而不能销售,怎样才能卖出去?这叫乐宝娥犯了难。
此时,潘宽灿提议,如果要卖,只能以别人厂家的名义销售。据潘宽灿供述,他让潘生灿联系在新昌县华星胶囊厂租了一条生产线生产空心胶囊的王小玲(潘生灿的妻子,另案处理),让王小玲帮忙搞一张批准文号和化验单,并让潘生灿带了一套新昌县华星胶囊厂的胶囊包装箱。之后,他找到一家纸箱厂照此式样订制了300套。
今年4月1日,潘宽灿用订制好的印有新昌县华星胶囊厂厂址、厂名、药品生产证号等字样的纸箱包装“毒胶囊”,然后以新昌县华星胶囊厂的名义,按每1万粒45元的价格,通过物流公司向辽宁省一家制药厂销售空心胶囊168箱,合计3360万粒,重2180公斤,总价值人民币151200元。
4月16日,崇仁县药监局对恒泰胶囊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仅购进原料食用明胶500公斤,却生产出2595.41公斤的空心胶囊,成品空心胶囊的数量远远超过原料食用明胶的购进量,与事实存在重大出入。
崇仁县药监局随后对恒泰胶囊厂生产车间、办公楼一楼及生活宿舍一楼进行查封,同时扣押其库存空心胶囊2595.14公斤(含半成品等),并于4月23日致函崇仁县公安局请求介入调查。
次日,崇仁县公安局决定对潘宽灿等人立案侦查。
毁灭证据
偷走被查封工业明胶
就在4月16日被查封的当天,潘宽灿和本厂工人叶林龙正好返回厂里。见此情况,潘宽灿担心用别人的厂名包装销售会惹麻烦,并进而牵涉到新昌县华星胶囊厂。
为销毁证据,潘宽灿让叶林龙拿梯子从装空调的地方爬进被查封的生产车间,把存放在车间里印有“浙江省新昌县华星胶囊厂”字样的外包装箱扔到外面,连同厂办公室一房间内8袋工业明胶(共200公斤)运到对面的闲置厂房仁德机械有限公司内隐藏。
4月19日,潘宽灿又指使本厂另一名工人陈运生从查封生产车间的后门进去,搬出剩余印有“浙江省新昌县华星胶囊厂”的二十来只外包装纸箱,然后叫陈运生和叶林龙把上次藏匿在仁德机械有限公司的纸箱,一起搬回到厂外空地上焚烧。8袋工业明胶则由陈运生找到一个养猪的人拿去喂猪。
经权威机构多次抽样检测,恒泰胶囊厂生产的空心胶囊铬含量严重超标,其含量值最低为百万分之二十六,最高为百万分之二百八十九。而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的标准规定,铬含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二。
5月8日,经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恒泰胶囊厂售出的空心胶囊铬含量为百万分之七十四。因铬含量严重超标,其所售产品已被当地药监部门扣押、销毁。
一审判决
五被告人分别获罪领刑
案发后,该案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3名被告人作为所谓的工厂厂长、管理员、技术员,均只有小学文化或初中文化。据乐宝娥供述,她不懂生产,全权委托潘宽灿把厂子搞起来,目的是为赚钱,所以同意他们生产、销售空心胶囊,其他事一概不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宽灿、乐宝娥、潘生灿掺入有毒、有害的工业明胶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药用空心胶囊,价值人民币320408.2元,其中销售金额为15120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林龙、陈运生明知恒泰胶囊厂被查封,仍帮助他人毁灭证据,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己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潘宽灿、乐宝娥、潘生灿认罪态度较好,且生产、销售出的空心胶囊已被销毁和未被使用,未造成损害后果,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林龙认罪态度较好,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运生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出帮助毁灭证据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情节综合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郭宏鹏黄辉 通讯员吴凰行)
作者:郭宏鹏黄辉 吴凰行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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